鄂政土批【2021】202号
十房网讯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202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茅政文[2020] 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茅箭堂村集体农用地0.3633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3781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7414 公顷。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