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利益明确责任依法惩戒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日前召开的加强土地调控专家座谈会上强调,加强土地调控务必取得实效。据了解,此次座谈是一个高规格的座谈,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悉数出席,并分别发表了意见。
土地调控措施怎样才能更有效是当前社会极为关心的热点。对此,李元强调,严格土地管理要更注重经济手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使经济手段对调控更有力度,使规划和计划能更加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在此次座谈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指出,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一是固定资产**增速过快,土地需求比较旺盛,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比较大,特别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二是依法审批的土地供应闸门管住了,但是实际用地的闸门没有管住,一些地方违法用地占实际用地的比例很高;三是冒出新的违法占地形式,如通过“以租代征”等,规避用地审批和缴纳新增用地有关税费。在此情况下,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甘藏春介绍,《通知》主要突出了调整利益、明确责任、依法惩戒三个方面。
调整利益的关键是要消除各地扩张用地的经济动因。其核心是要调整中央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减少地方政府盲目扩张用地中的经济利益驱动。基本思路是,一要提高土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强调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要相应提高征收标准。二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三要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益不能作为市长的“零花钱”,同时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了遏制工业用地的恶性竞争,国家将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土地等级,制定并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招商引资中以各种形式补贴返还的,也算低价出让。
完善责任制度要有四个突破:一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是明确考核的刚性依据。今后以实际用地作为考核责任制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收,都将与实际用地挂钩;三是对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要给予处分;四是对土地利用特别是土地计划的管理方式做了大的调整。过去计划侧重于资源保护,调整后新增建设用地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指标,以体现宏观调控的要求。法律的惩戒作用则体现在建立案件查处的协调机制上。
※ 土地管理和调控新政解读 ※
将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将统一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低价标准。
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