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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将告别“一口价” 补偿有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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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夏明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的《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5月23日起已经正式施行,为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宗旨,该办法突出体现了依法拆迁、和谐拆迁以及保护居住的原则。那么,它与原有的《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有什么变化和调整?日前记者就新办法中市民关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拆迁办负责人贺荣明。

拆迁评估告别“一口价”
    为保证拆迁估价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允许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并可通过相应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
      据悉,新拆迁管理办法实行以后,被拆迁人如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有异议,可通过如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一是要求采取拆迁当事人抽签或投票等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二是要求估价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名称、地址、估价方法和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对拆迁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现场答疑;三是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四是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或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收到复核结果或复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十堰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申请技术鉴定。
房屋用途以产权证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新办法规定对私房和单位自管房屋用途的认定,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经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

“非住宅”补偿有了明确标准
      对于非住宅的补偿标准,新办法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一次性补助。补助依照工资补助和营业补助合计计发。其中经营性补助,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单位上年度上报税务部门所得额,以停产、停业时间为准一次性计发经营损失补助。

被拆迁人
可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是新办法的重点,也是被拆迁人*为关心的问题。新办法此次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或者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货币补偿规定的标准结算进行产权调换。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搬迁补助费拆迁人支付
      办法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费用,若拆迁人负责搬迁的,可不再支付拆迁补助费。 同时,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责任导致延长过渡
需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过渡期限的,新办法规定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办法规定的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逾期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40%计算;逾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50%计算;逾期一年以上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60%计算。
违法建筑、超期临建不予补偿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但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

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禁止擅自停止供应水电气
      新办法规定,在实施拆迁中拆迁人应当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采用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否则,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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