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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小区临时停车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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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夏明岚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要收费,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设施,业主还要承担额外负担……7月1日起,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再要索取这些费用,业主即可拒绝。日前,省物价局、建设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中对当前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做出了更为规范的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在居民住宅小区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停车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也不得收取停车费。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由业主额外负担。
   此外,在小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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