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案情回放:
张女士欲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产,交付给中介一万元意向金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其中约定:在一周之内如果中介为张女士找到合适的房源且房主同意按张女士开出的条件卖房,中介有权将这一万元意向金转为定金支付给房主。三天后,中介为张女士找到了符合其要求的房源并且房主同意按张女士开出的条件交易,但房主并未实际拿到一万元定金,而是书面委托中介为其保管这笔钱。
中介随即通知张女士到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合同,但张女士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购买此房,于是在拖够了距交纳意向金、签《购房意向书》一周时间后,以中介未按约定在一周内将意向金转为定金交给房主为由,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意向金,中介公司不同意,于是张女士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张女士诉称的一万元意向金的性质已转变为定金,属房主所有,因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解析:
该案中张女士已授权中介公司,在找到符合其要求的房源且房主同意以她开出条件卖房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可以将她交付的一万元意向金作为定金转给房主,时间以一周为限。中介公司按照与张女士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虽然房主并未把这笔钱拿到自己手里,但其书面委托中介替他保管这笔钱。实际上,从法律角度看,房主的这一行为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他与张女士间的定金合同关系,表明其接受了张女士开出的买卖条件并愿意承担法定的定金罚则;二是他与中介公司间的保管法律关系,这笔定金从法律上讲已归他所有,只是他交与中介代为保管而已。因此,中介公司实际上已于约定期限内完成了与张女士约定的工作,其并未违约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张女士无权要求中介返还她所谓的“意向金”。
提醒: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提示准备买房的朋友,要谨慎地做出购房选择,否则一旦开始实际履行,再想反悔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提示要卖房的朋友,在有人看上您的房子表示要购买时,*好在签订合同前让他先交一笔定金,如果他违背承诺您可以不返还这笔定金,这样对他有一定的约束力,对您的权利是一种保障,当然,反之亦然——您想反悔也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