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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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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房网讯 报道: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物业税一词进入百姓视线。

 

    自2003年5月开始,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曾分3批在10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展了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即“空转”试点。到目前,该项试点已实施了近7年。

 

    2004年,多方人士认为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仍受制于明晰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整顿评估中介市场、清理房地产税费、确定调整税种的主体、改革土地所有制度、先期试点等多方因素的限制,至少需要三四年的时间。

 

    2005年,中国财税论坛上财政部长提出,“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其中一项任务即是: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

 

    自2006年起,在包括深圳、北京等在内的6个城市和地区,“空转”运行物业税征收试点。然后,扩大到包括武汉等在内的10个城市,“空转”运行征收物业税。

 

    2006年0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王力表态,开征物业税条件尚不具备,物业税*早“十一五”后期出台。

 

    200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上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

 

    2009年5月,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刚刚向财政部上报改革方案,在武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实施土地费改物业税。此外,深圳市已经将开征物业税写进了《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工作安排表》。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了"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国家发改委顾问国世平曾表示,物业税征收标准将在0.6-6%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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