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随着小区的物业管理越来越被关注,本应起着沟通桥梁作用的业主委员会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不少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形同虚设是导致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持续矛盾的重要原因。作为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理应得到业主们的拥护和信任,为什么会落到吃力不讨好的境地?在进行十堰市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的同时,我们也来关注一下处于尴尬境地的业主委员会。
■见习记者 朱煜旎
A、多数小区处于 无“业”状态
家住朝阳路某小区的杨先生,住在这个小区已经近5年了,遇到了不少物业管理方面的烦心事。“小区里的垃圾清理不及时;本该作为绿化面积的空地建成了车库;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杨先生说,他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结果总是没了音讯。本想集合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来解决问题,但小区却迟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急需处理的问题只能一度搁浅,业主间犹如一盘散沙,遇到问题后谁也不管。
记者也走访了位于顾家岗地段的部分小区,不少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如何维护业主利益等一概不知,有的小区已经建成很多年了,但至今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多业主的自治意识比较淡薄,大部分业主对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漠不关心。
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市城区共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614个,而只有半数左右的物业项目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多数住宅小区处于无“业”状态,小区业主一旦遭遇侵权行为或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时,便无处申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据统计,在此次调查问卷中,其中参与调查的95%的业主认为需要对物业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而业内人士表示,物业服务的高质量需要物业公司等级的提升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沟通桥梁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B、业主委员会 遭遇双重尴尬
尽管多数小区的无“业”状态令人堪忧,但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境遇也并不乐观。“当业主需要维权时就找到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无法解决问题时就成为众矢之的,此时的业主委员会不仅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处在对立面上,也遭到了业主们的埋怨和不理解。”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告诉记者,他们常常两头受气,所做的事情也是吃力不讨好,渐渐地也就没有人愿意去做了,久而久之业主委员会也就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
同时,不少业主并不关心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更认识不到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因而不把它当回事,更不用说对其工作给予支持了。形同虚设的业主委员会便失去了小区业主的认可和支持,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调查问卷中,关于“当你遇到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无法解决时,你会先找哪个部门?”参与调查的61%的业主选择了政府职能部门,28%的业主选择了媒体,唯独没有人想到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面临尴尬境地的业主委员会,急需找到合适的沟通办法,制定合理的制度来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本次调查中,获得业主满意度*高的物业公司,显然业主委员会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比如:阳光物业公司、翔龙物业公司、汇城物业公司等。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良好沟通,保证了小区的和谐氛围。
C、解决纠纷仍需 业委会发挥作用
实际上,对于众多业主而言,服务于他们的物业公司是被动接受的。开发商在交房前已将小区的物业托管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多数业主意识不到购房的同时就已经购买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常常忽视其潜在的作用,而业主委员会就可以解决后期物业公司在管理和服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十堰市房管局物业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即便是前期开发商选定的物业公司,只要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时有三分之二的业主表决通过,即可解聘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入住率达到50%的小区都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便是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此项义务,业主也可自行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对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中明确提出:“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业主认为有没有业主委员会无所谓。“其实,发挥好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很多的物业纠纷都可以迎刃而解。”十堰市房管局物业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一个合法成立、运作有序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权利实现的载体,能避免广大业主争取合法权益时过于弱势,可为广大业主争取到实实在在的权益。
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可实现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从而形成对小区的归属感、认同感;其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完全是义务性的,有了业主委员会,就意味着业主有了自己的代言人,也为小区的物业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同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们在业主大会上有权对十件事行使权利,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该工作人员还提醒市民,其实很多权利都掌握在业主自己手中,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增强和实现业主的自治意识,这才是解决物业纠纷的良方。底入市。项目咨询电话:8877666、887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