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售楼经理私刻公章和女买主签下售楼合同,并骗取其购房款30万元。事情败露后,女买主将其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昨日,江岸区法院做出判决: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并退还款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上海路某大厦销售接近尾盘,张玲(化名)来到该大厦售楼部,遇到其销售经理张伟(化名),经张伟介绍推荐,并由其他销售人员带领看房,张玲选中该大厦A座616号房屋。
事后,张玲按张伟要求到该大厦售楼部签订合同,合同中已载明出卖人公司的详细情况及大厦的建设依据和销售依据,其尾页加盖了“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罗汉”私章。随后在另一名女职员带领下到银行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手续,张玲两次转账共支付30万元,转账凭条回单均显示收款方户名为张伟,但并未引起张玲的怀疑。
2009年7月,张玲找到公司询问房屋情况,公司却告知该房屋没有出卖,也没收到房款,此事与公司无关。此后,张玲多次与张伟交涉,张伟仅退款3.5万元后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张伟一直在售楼部工作,张伟与张玲是在售楼部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了公司专用公章,张玲作为一名普通购房者,从各种客观条件来看,有理由信任张伟,也无法识别印章的真实性。虽然在付款时未能警觉收款人是个人账户,但这种疏忽仍处于法律允许的界限之内。张伟在售楼部以公司名义向张玲出售房屋的行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现象,从而构成表见代理。不管公司是否承认张伟的交易行为,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对张玲承担表见代理授权人责任。
法院裁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玲返还购房款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