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鼓励民间资本**国土资源领域
十房网讯 (中国建筑报)
日前,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以国土资发〔2012〕100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分为保持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民间资本**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等5部分13条。
保持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
保障民间资本**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在土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招投标、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要公开、公正、透明,切实保证民间资本**主体与其他**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鼓励民间资本**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主体可根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进行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政府批准,通过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政策,对民间资本**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加强对民间资本**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做好民间资本**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国土资源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动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土资源领域。加快搭建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积极为民间资本**主体提供国内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地质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利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
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国土资源领域的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监管,督促民间资本**主体履行用地、用矿手续,确保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用矿。
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的协调沟通。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建立协调机制,推进《意见》的实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促进民间资本**国土资源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