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代涛 周培丽报道:1月14日,在房县消费者委员会的不懈努力下,消费者柳先生从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拿回了购房定金2万元。
2012年5月,柳先生多次实地察看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在售楼部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定金2万元。10月,柳先生由于工作变动,不在房县上班,便来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房。该公司工作人员答应退房,但定金不能退还。
柳先生随后多次打电话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均没有任何答复。2013年元旦,柳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房县消费者委员会。经过该县消委会认真调查,柳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县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派出工作人员多次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工作。经过努力调解,1月14日,该公司*终同意退还柳先生的购房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