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现代快报)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霸王条款”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2011年买房的王先生近日终于拿到了他的新房,拿房日期比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日期足足晚了半年,但包括王先生在内的这批业主却拿不到半点赔偿,原因就是,他们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上,有一条开发商制定的名为“交房宽展期”的“霸王条款”。
买房补充协议现霸王条款
王先生是2011年5月买的房子,买房时除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还签了一份《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预售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买房人交付商品房,而补充协议中有一条又写明“乙方(买房人)同意给甲方(开发商)长达6个月(即至2013年6月30日)的交房宽展期”,宽展期内交房,不视为逾期交房,开发商不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王先生拿不到半点延期交付的赔偿。
王先生说,当初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正规模板和格式,而补充协议却是开发商自行打印的几页纸,签的时候也看到了这条关于“宽展期”的说明,当初并未在意,哪知道开发商真的是把这6个月的宽展期都用上了,一天都没落下。
开发商客服部一位负责人对制定宽展期的解释是:合同中制定宽展期是因为预防施工中出现耽误工期的因素。而拖到宽展期内交房,该负责人给出了三个理由:天气因素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图纸提交审核进度比较缓慢,环保局审批没有及时获准致使工程延误。但业主对开发商的解释显然不满意,业主李先生认为这是开发商忽悠他们的,“这些问题难道开发商建房之前就没有考虑到吗?”
业内疑开发商资金紧张
据王先生等业主反映,在买房签合同时,开发商直接把补充协议附在了主合同的后面,当时签了两处字,主合同一份,附属协议一份。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表示,业主买房时除了签订政府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外,双方是可以签署其他补充协议的,按照常理,协议内容应当是双方共同制定并认可的,然而王先生他们签的补充协议却是开发商已打印好的,事先并未和买房人磋商,这就是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
那么,开发商通过制定长时间的“宽展期”来避责,是否违反法律呢?江苏维事德律师事务所郑晓华律师说,该种做法不直接违反法律,但违背了公平原则。如果是担心工期会因为不确定因素受到干扰,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在工程进度确实被耽误期间再告知业主,若非**不可抗拒因素,业主有权主张赔偿。而房子还没开始盖,先给自己留好了长达6个月的宽展期,这种“留一手”的做法确实欠妥。有业内人士猜测,开发商楼未盖,先定好宽展期,很可能是当初对资金链信心不足,害怕资金链将来断裂导致拖尾。
签补充协议要会讨价还价
住建委市场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购房合同附带补充协议的情况很多,尤其是精装修房,由于涉及的交付细节较多,买卖双方多用补充协议来弥补主合同上的细节,这在政策上是允许的。而房管部门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现在购房合同附带补充协议很常见,但补充协议多半是由开发商单方撰写的,里面的条款也多出于对开发商的利益保护,对买房人的权益很少有提及。
上述法官建议,当时业主如果只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签补充协议,那么开发商肯定要按照购房合同里的时间按期交房,业主在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购房合同就已经即刻生效,买房人有权不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所以业主在买房签订补充协议时要谨慎,如果发现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宁可不买房,也不要签可能会严重损害自身利益的协议。
王先生苦恼的是,当初若是不签补充协议,就买不了这套房,而自己又非常想买,怎么办?随之而来的疑问是,面对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难道就没有一点办法吗?律师郑晓华建议,作为买房人,首先在签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仔细阅读每一个条款,如果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当场询问清楚,合同协议上如存在模糊表达的条款,可以要求做书面补充说明,并尽可能对存在不公平的条款与开发商寻求协商,对于可能缺少法律依据的条款,可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如果协议中条款制定确实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关管理部门是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协议内容作出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