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2017〕第1号令,文件显示,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者可通过“北向通”**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此外, 境内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者和境外托管机构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债券过户通过境内托管机构的债券账务系统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境外**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使用外汇**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而使用外汇**的,其**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的,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汇出,并通过香港结算行办理。使用外汇**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者(以下简称境外**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