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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连发7个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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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最新批复,十堰这些地方的土地要被征收啦!

近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一连发布7个土地征收公告,快来看看都是哪些地方?

01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8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207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5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武当路街道办事处顾家村、顾家岗社区居委会,征地总面积为21.8879公顷(合328.3185亩),顾家村总面积20.4507公顷(合306.7605亩),其中:旱地0.8265公顷(合12.3975亩)、林地18.8591公顷(合282.8865亩)、其他农用地0.7446公顷(合11.169亩)、建设用地0.0205公顷(合0.3075亩)。顾家岗社区居委会总面积1.4372公顷(合21.558亩),其中:建设用地1.4372公顷(合21.558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02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7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206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5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徐家沟村,征地总面积为1.3523公顷(合20.2845亩),其中:水浇地0.0456公顷(合0.684亩)、林地0.9264公顷(合13.896亩)、其他农用地0.0053公顷(合0.0795亩)、建设用地0.3692公顷(合5.538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03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6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205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5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徐家沟村,征地总面积为1.0262公顷(合15.393亩),其中:旱地0.2589公顷(合3.8835亩)、林地0.4688公顷(合7.032亩)、建设用地0.2985公顷(合4.477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04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5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20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5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武当路街道办事处堰口桥村、韩家沟社区居委会,征地总面积为1.6223公顷(合24.3345亩),堰口桥村总面积1.3469公顷(合20.2035亩),其中:旱地0.1865公顷(合2.7975亩)、林地1.1604公顷(合17.406亩);韩家沟社区居委会总面积0.2754公顷(合4.131亩),其中:建设用地0.2754公顷(合4.131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05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4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203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4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徐家沟村,征地总面积为5.3365公顷(合80.0475亩),其中:旱地0.2025公顷(合3.0375亩)、林地4.6424公顷(合69.636亩)、建设用地0.4916公顷(合7.374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06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3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202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4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茅箭堂村,征地总面积为0.7414公顷(合11.121亩),刘湾村征地总面积为0.0364公顷(合0.546亩),其中:林地0.0364公顷(合0.546亩)。茅箭堂村征地总面积为0.7050公顷(合10.575亩),其中:林地0.3269公顷(合4.9035亩)、建设用地0.3781公顷(合5.671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07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2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201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4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徐家沟村,征地总面积为0.7235公顷(合10.8525亩),其中:林地0.6996公顷(合10.494亩)、建设用地0.0239公顷(合0.358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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