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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十堰市8部门发布房地产新政,13条措施助推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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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钦哥
  • 发布时间:
  • 湖北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从始至终一直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深受购房信心不足,购房需求收缩、库存压力大的十堰楼市,各方都在盼望着一场救市及时雨。

自2022年5月15日下午,央行、银保监会发布“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5月20日下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来,全国已有诸多城市调整楼市调控政策,着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终于,十堰也迎来了房地产新政的到来。

今日,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分行、十堰住房公积金中 心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十堰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促进十堰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官网截图)

(征求意见稿)分别从“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房屋征收”、“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四个大的方面推出了共计13条措施。

措施内容包括:保障高层次人才置业、保障大学生安居、支持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工匠、退伍军人等改善居住条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政策、根据LPR适度调整个人房贷利率、加大对重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快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改善土地出让金收缴方式、改进住房维修资金缴纳方法、房地产项目验收环节理核实核验手续、完善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大解决棚改、旧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力度。

(征求意见稿)旨在深入贯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措施内容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一)保障高层次人才置业。根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十堰首 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5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保障大学生安居。在堰首 次就业(含返乡创业)二年内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 (技工院校高 级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首付补贴券。

(三)支持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工匠、退伍军人等改善居住条件。对国家、省、市级授予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工匠、二等功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含)获得者等新购住房的,按国 家级、省级、市级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发放6万元、4万元、2万元购房首付补贴券。

以上涉及购房补贴多项政策的,以家庭为单位,按从高、从优的原则,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允许本市单位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内)为本人或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外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契税3%的新税率。对居民购买住房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优惠税率,鼓励居民购买改善住房。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变动情况,指导辖内金融机构适时适度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七)鼓励商业银行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鼓励各商业银行整合信贷、投行、金融市场等业务资源积极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和兼并收购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对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三、加快推进房屋征收

(八)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红线内和计划收储土地范围内房屋征迁工作,对新征收地块及棚户区改造或城中村房屋、城区危房被征收户继续执行棚改优惠政策。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九)改善土地出让金收缴方式。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新出让土地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买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成交价款50%的首期土地出让金,余款一年内付清。

(十)改进住房维修资金缴纳方法,对商品住宅(含综合体)项目地下车位暂不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由开发企业提供地下车位交存维修资金总金额1.5倍的优良资产(住宅或商业用房)作为担保物,并承诺在商业部分完成登记后1年内补清地下车位维修资金后,可先办理商业部分的不动产证。

(十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环节,对于建设项目在面积、高度、位置、间距、退距、色调、配套设施、停车位(库)等方面与规划审批的误差,在合理范围内的,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十二)加快完善房地产片区周边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十三)加大解决棚改、旧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力度,释放老城区房地产*活力。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通知中内容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或上级出台新政策时,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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