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失窃,辽宁省沈阳市市民彭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的被盗损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业主失窃状告物业案一审宣判,物业不存在违约事实,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状告物业的彭某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绿景家园小区。今年2月13日,彭某和妻子回河北老家过年。2月23日返回家中时,发现家里被盗。
经警方勘查,小偷是从楼道缓步台的窗户翻上三楼阳台外侧,砸碎阳台玻璃入室。经清点,彭某发现自己丢失了笔记本电脑、相机、项链等40余件物品,经济损失达7万多元。
让彭某气愤的是,自己家处于小区的中心位置,阳台窗下即小区主干道,是物业保安巡逻必经之处。然而,案发过程中,小区保安并没能及时发现阳台窗玻璃被砸碎的异常情况。他认为,既然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承担安保责任,家中被盗是因物业疏于防范,未尽到责任,所以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5月,彭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提出7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绿景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该小区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逻保卫。
法院认为,业主彭某与物业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事实存在,物业是否赔偿彭某的财产损失应看物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无法预见,更无法确定,而彭某家中物品均系私有财产,物业对其既无约定也无法定保管义务。因此,小区物业与彭某家中被窃不存在违约事实,故对彭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