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租住他人房屋,在留下了近2万元的电话帐单后,租房人竟不辞而别。日前,石景山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卞某和艾某在起诉书中称:二人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被告裴某租用了两人的房屋,商定房租为每月1000元。2003年4月,裴某要求二人给其提供一部电话,并与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房租仍为每月1000元,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暖气费由裴某自行承担。2003年5月至6月期间,裴某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爆打电话,两个月下来费用合计19016.97元,后裴某不辞而别,不知去向。现电信部门向卞某和艾某催缴电话费,二人不得不将裴某所欠缴电话费全部结清。为了向其追讨电话费,卞某和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裴某给付二人代缴的电话费19016.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