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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行取暖致人煤气中毒 房东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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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房网讯 日前,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承租人因在承租房屋中自行安装取暖设施而造成借宿朋友煤气中毒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害案,法院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玄某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玄某承租石景山区某地住房一间,每月租金250元,办理了登记手续。吴某向玄某出示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等有关手续,当月玄某交纳租金后开始入住。后玄某自行安装了铁炉子等取暖设施取暖。2002年2月6日,玄某的朋友蒋某在其承租的住房中休息,不幸在室内因煤气中毒死亡。蒋某的父母以出租人吴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吴某向玄某出示“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实际上就认可了承租房内取暖设施合格,因该房屋内无煤气排除防范装置,导致其儿子蒋某在房内休息时煤气中毒死亡,这一事故的发生系被告不尽管理职责,没有提供合格出租房屋而形成安全隐患造成的。被告吴某辩称,房屋的承租人是玄某一人,不包括原告的儿子,其与原告儿子之间没有房屋租赁关系,吴某认为自己只提供房屋,不负责解决出租房屋的取暖问题,自己提供的房屋是合格的,原告的儿子是因煤气中毒而死,不是因为房屋的原因致死,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与玄某房屋租赁协议有效,在协议中双方未约定有关取暖设施问题。玄某租赁房屋后,自行安装了取暖设施。蒋某的儿子作为成年人,在此借住应该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且未经被告同意居住,其在借住期间中毒死亡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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