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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规征补开公告[2019]1号
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 日发布《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1号(十堰市2017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土地,征地总面积为16.3634公顷(合245.451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征地总面积为16.3634公顷(合245.451亩),其中:水田0.3077公顷(合4.6155亩)、旱地1.0767公顷(合16.1505亩)、园地0.4853公顷(合7.2795亩)、林地11.5622公顷(合173.433亩)、田坎0.1081公顷(合1.6215亩)、建设用地2.8234公顷(合42.351亩) 。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被征地村位于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属Ⅰ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7、1、1、0.5。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小河村:
水田:4.6155亩
1、土地补偿费:4.6155亩×2770元/亩×9倍×1≈115064元
2、安置补助费:4.6155亩×2770元/亩×11倍×1≈140634元
3、青苗补偿费:4.6155亩×2770元/亩×1倍×1≈12785元
旱地:16.1505亩
1、土地补偿费:16.1505亩×2770元/亩×9倍×1≈402632元
2、安置补助费:16.1505亩×2770元/亩×11倍×1≈492106元
3、青苗补偿费:4.6155亩×2770元/亩×1倍×1≈44737元
园地:7.2795亩
1、土地补偿费:7.2795亩×2770元/亩×9倍×1.1≈199626元
2、安置补助费:7.2795亩×2770元/亩×11倍×1.1≈243987元
林地:173.433亩
1、土地补偿费:173.433亩×2770元/亩×9倍×0.7≈3026579元
2、安置补助费:173.433亩×2770元/亩×11倍×0.7≈3699152元
3、林木补偿费:173.433亩×2770元/亩×1倍≈480409元
田坎:1.6215亩
1、土地补偿费:1.6215亩×2770元/亩×9倍≈40424元
2、安置补助费:1.6215亩×2770元/亩×11倍≈49407元
建设用地:42.351亩
土地补偿费:42.351亩×2770元/亩×9倍≈105581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壹仟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整(小写10003354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该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41人(其中劳动力20人),征地前人均耕地 0.4412 亩,征地后人均耕地 0.4147 亩。货币安置41人(人均发放安置补助费1.5433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